興建焚化爐有甚麼先決條件?

 
 
生活頻道 綠.生活
2015-01-08 (Thu), 18:19

現代城市每日產生各種各樣的廢物,包括家具垃圾、建築廢料、損壞或陳舊的車輛機器等。若不妥善處理,會造成衛生問題,亦佔用城市空間。因此完善的廢物處理系統有其必要。但「處理」垃圾不單等於棄置,也不是簡單地燒掉就可以的。

凡是有心改善垃圾處理問題的國家皆不會視焚化爐和堆填區為解決方法,他們必定會先完善減廢和分類措施,務求將廢物量減至最低,並確保市民有足夠的垃圾分類知識和意識。所以,當一個地方要求興建焚化爐時,必須事先完善廢物處理政策 (分類和回收為最基本),就算是日本和瑞典等利用焚化爐處理垃圾的國家也是如此: DDDD

  1. 垃圾分類—分類是處理垃圾的第一步,方便找出可以再用的物料以免浪費重要資源,揀選可以燃燒和不可燃燒的垃圾。 日本:優先考慮焚化,因此規定家居廢物須分類為「可燃」及「不可燃」。然後再從「不可燃垃圾」當中選出物料回收再造。 瑞典:家具廢物須分類為有機垃圾、塑膠、紙張、卡紙、金屬、電池、玻璃、電器、危險品9類。同時,法例規定回收站必須距離住宅區300米內,方便居民使用。
  2. 回收再造—把已有的金屬和塑膠循環再用 日本:約14%垃圾會回收再用。其中法例規定必須收集膠樽及膠袋。收集後會磨成塑料粉末,再製成衣料纖維、容器、文具等。同樣地,法例規定冷氣機、電視、雪櫃、洗衣機及乾衣機的生產商有責任回收這些電器,把當中的鐵、銅、鋁、塑膠循環再用。 瑞典:有一半垃圾會回收再用。法例規定紙張、包裝、電器、車胎、車輛、電池、醫藥用品的生產商承擔「生產者責任」(producer responsibility),負責回收,實質要求生產商製作可循環再用的物品。其他廢物則由市政府負責回收。

以上兩項措施的目的十分明顯─先減少廢物和擴大回收率,並盡量將不可回收且可燃燒的廢物進行焚化,最終堆填區只需處理不可回收和焚化的物料,從而提高地區的可持續性。 香港的垃圾分類根基打得好嗎?回收系統是否健全?到底今天的香港有沒有資格興建焚化爐呢?香港未來的垃圾處理的方向應該如何?

詳見:惟工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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